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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3-11  发布者: 管理员  浏览次数:

琼府〔2018〕14号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站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办教育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统筹审批、监管、登记、财税、土地等相关支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并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统筹协调,稳步推进。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省抓统筹,市县、省直部门协同推进,确保平稳过渡,良性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坚持应建必建,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要列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审批、登记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按国家及我省要求配齐工作人员。严格按国家要求选用思想政治课教材,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激发学生热情,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二)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3出台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4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设立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文化教育机构,须在过渡期内申请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分类登记,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

  5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减免的规划建设相关费用不再补缴。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国土部门同意补办时该宗地经确认的市场评估价格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市县政府要充分考虑历史因素,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确保平稳过渡。

  出台现有民办学校退出办法。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举办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三)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6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要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党组织与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理)事会、监事会的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工会工作制度。

  7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定我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每个会计年度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8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开展特色教育教学活动。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面向全省招生,各市县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除国控专业外,民办学校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招生计划总量内自主确定招生专业、招生范围。

  9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制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禁止有偿委托代理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但所载依法依规须事前审批的事项,应当先获得批准。民办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办学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做好师生安置工作。

  10依法保障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必须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向完成学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1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实行“谁举办、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制度。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健全校园安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民办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校园规划要考虑有足够的空旷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要求配套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民办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安全工作。

  (四)鼓励民办学校特色优质发展。

  12引导民办学校特色发展。支持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民办中小学校要坚持特色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鼓励差异化发展。鼓励发展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3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民办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支持。支持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民办学校通过兼并重组、协议合作、委托代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民办高校加强品牌专业建设,培育特色学科,参加专业认证和国际认证。支持优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高校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适当倾斜,核减办学条件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的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

  1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应达到规定的任职条件。鼓励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五)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

  15探索多元化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各种形式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校政合作,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支持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形式,在不改变所有制前提下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6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允许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贷款融资等方式融资。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17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期间试点非营利性民办中职、高职学校收费市场调节价,由试点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十三五”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审批及登记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18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全省各级政府不得限制。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缩短审批和登记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六)完善扶持政策。

  1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及市县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办学奖励、金融信贷等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省及市县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教育券、社会捐资等多元化渠道筹资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我省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学校招生、收支等情况确定。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收学生人数、当地物价等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应当能够基本补偿民办学校所付出的成本。政府对民办学校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社会力量承担基本建设任务并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到我省办学的,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和租金补贴。

  20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支持教育事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学校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学校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继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21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和建设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市县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民办学校选址应符合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供应。国际及国家的教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鼓励市县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划拨或出让土地、建成校舍等,以合作办学、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方式支持举办优质特色民办学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纳入我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市县政府参照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市县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事件及时掌握、快速处置,维护正常办学秩序。

  (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各市县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支持民办教育第三方评估组织发展。完善海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由审批机关牵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要从重从快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开展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开展优秀民办学校宣传展示活动,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举办者、管理人员、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民办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推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附件:http://minbannewht.kechuangfu.com/assets/9261ee8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doc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转引自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站:http://www.canedu.org.cn/site/content/2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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